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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福建自考《合同法》重点考点(十四)

2018-12-20 18:10来源:福建自考网
【前言】学有所成,了解文章重点知识点,熟悉课程关键内容,考生也能够取得好成绩,查看2019年4月福建自考《合同法》重点考点(十四)。

  十五、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订作人的要法\律教\育网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订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订作人的任意变更和解除权
 
  1、合同成立后,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前,订作人可以随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因承揽人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给承揽人带来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二)承揽人的留置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订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的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十六、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一)区别
 
  1、保管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3、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皆承担过错责任,但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管物损害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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