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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福建自考《合同法》重点考点(二)

2018-12-20 18:13来源:福建自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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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2、实际履行原则:(1)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14、承诺也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5、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从其约定。
 
  16、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7、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仁中??У模?勒掌涔娑ā?
 
  18、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1)当事人有过错;(2)有损害后果的发生;(3)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1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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