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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福建自考《合同法》重点考点(三)

2018-12-20 18:13来源:福建自考网
【前言】学有所成,了解文章重点知识点,熟悉课程关键内容,考生也能够取得好成绩,查看2019年4月福建自考《合同法》重点考点(三)。

  21、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3、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或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4、可撤销合同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5、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6、(1)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受害方行使请求权;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可以行使请求权。(2)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27、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当事人承担下列民事责任: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28、有效合同的条件: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主体合法;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获纯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在1个月内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0、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种情况,合同法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P148页最后一段要熟悉)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相对人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合同的效力,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
 
  表见代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权代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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