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学有所成,了解文章重点知识点,熟悉课程关键内容,考生也能够取得好成绩,查看2019年4月福建自考《合同法》重点考点(一)。
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对于不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4、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5、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6、合同的标的的种类包括物和行为。具体包括有形财产(货币、有价证券)、无形财产(著作权、专利权)、劳务(运输、保管等)、工作成果(建设工程、研究成果等)四种。
7、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
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由属于要约邀请);(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10、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应视其内容确定。
1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