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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福建自考《合同法》重点考点(一)

2018-12-20 18:14来源:福建自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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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对于不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4、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5、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6、合同的标的的种类包括物和行为。具体包括有形财产(货币、有价证券)、无形财产(著作权、专利权)、劳务(运输、保管等)、工作成果(建设工程、研究成果等)四种。
 
  7、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
 
  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由属于要约邀请);(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10、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应视其内容确定。
 
  1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3、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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