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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自考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2013-08-24 21:11来源:福建农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各学院,机关有关部处:

    为进一步做好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学校制定了《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福  建  农  林  大  学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 作实 施 办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学位办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福建农林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几年来我校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具体指函授、业余和脱产学习的本科毕业生以及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考核的原则,达到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中自考生应从首考时间起,在四年内必须通过本专业的所有课程考试、考核,取得毕业资格。

    (四)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学校有关纪律,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三)考试作弊者;

   (四)超出规定的授予学位申请时限的;

   (五)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适宜授予学位的;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课程的考核

  (一)具备申请资格的学位申请者应通过3门学位课程考试,分别为专业课1门、专业基础课1门和外国语1门(外语专业为第二外语)。

  (二)学位课程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年3-4月进行,考试时间一般提前1个月时间公布。

  (三)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的具体考试科目,由成教学院会同相关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确定并报校教务处审核。

  (四)学位课程考试工作由校教务处组织实施。

  (五)有以下情况者可凭有效成绩证明,申请免试学位外语课程:

    1、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入学前五年内(含五年)或入学后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含三级)笔试成绩合格;

    2、在原专科院校或入学前五年内(含五年)或入学后在我校学习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395分以上。

    (六)学位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须由本人在次年2月20日前提出补考申请,安排参加次年学位课程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则不再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课程考试作弊者和原来未提出学位考试申请者,不得提出补考申请。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成考生应在取得毕业资格(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后的一个月内,自考生应在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我校成人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2、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3、1寸蓝底彩色证件照3张

(二)成人教育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于每年的2月20日前报送给校教务处。

(三)校教务处对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在一个月内将需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名单反馈给成人教育学院,并组织安排好考务工作。

(四)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和相关材料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核后,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表决。

(五)学校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中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种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六)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过程中,若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撤消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  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福建农林大学学位委员会。

(二)原《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闽农林大成教字[2006]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福建农林大学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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