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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师范学院授予自考本科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2013-08-24 20:47来源:闽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漳州师范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漳州师范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漳师院[2005]107号)以及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2005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学位[2005]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含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  的品德。
2、通过本科教育,完成教学计划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达75分(含75分)以上者。
        4、毕业论文成绩中等(含中等)以上。
5、通过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外国语(英语专业考生参加第二外语《日语》的考试)和规定的一门专业课,一门专业基础课。如有成绩不合格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因有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   而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2、因学业成绩差而留级或因学业成绩差而休学的复学学员。
三、学士学位申请与授予程序:
1、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和承担学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2、申请:本院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含自学考试)培养的本科毕业生且符合申请条件者,应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


    四、本办法自2005届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
五、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漳 州 师 范 学 院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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