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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

2013-08-23 20:36来源:泉州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泉州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
(初稿)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工作文件精神及我校学位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结合自学考试的特点,制定泉州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
    一、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按照优良授予的原则,并结合自学考试的特点,确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1.参加自学考试各科成绩及格;
    2.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中等以上;
    3. 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参加自学考试期间,受过法纪或行政处分者。
    (2)经考试部门确认考试作弊者。
    二、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根据省学位办有关规定,获得推荐资格的学位申请者应通过3门考试:外国语(全国统一指定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专业课、专业基础课考试。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外语成绩,以在学期间以及前后一年内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为依据,英语专业考生参加第二外语(日语)考试。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的科目由学校学位办公室定,并于每年的10月发出考试通知。
    三、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的程序
    1.凡由我校主考的自考本科毕业生,符合申请资格的,均可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学位申请表。(注: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有效,逾期不得申请。)
    2.经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后,于每年的9月份择优向学校学位办推荐申请名单,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专业教学计划及大纲;
    (2)毕业生花名册;
    (3)符合推荐资格的申请者的课程及论文成绩,英语四级成绩;
    (4)《泉州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3.校学位办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并确定接受名单后,组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考试一般定于每年的12月份举行。
    4.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上报省学位办备案。

附件:
自考学士学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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