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福建自考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串讲笔记 >

201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练习第七章(1)

2019-01-10 16:53来源:福建自考网
【前言】《国际私法》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点击查看201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练习第七章(1)

  第七章:法人
 
  第一节法人的国籍和住所
 
  法人,指依法定程序成立,具有组织章程与机构,拥有独立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的组织体。
 
  法人的国籍,是法人属人法的主要依据,表明法人与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法律联系。
 
  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有主张依法人组成成员的国籍为准的(此说未顾及许多法人可能由不同国家的人出资组成的事实);有主张以成立地(组成地)为准的(但组成行为可能连续在多国发生);有主张依法人实际上为何国人控制或操纵为准的(此说在战时确定敌性法人时用)。但采用最多的是根据法人依何国法律成立(即准据法说)或根据法人住所、管理中心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国定法人国籍。其中更有兼采准据法和住所重叠标准的。
 
  【简答】我国历史上确定法人国籍的实践
 
  【单选】1、解放初期主要采法人资本实际控制说,
 
  【单选】2、目前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注册登记国说。
 
  【单选】3、对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规定,采取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
 
  【单选】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点击查看:福建201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练习汇总
上一篇:201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练习第六章(3)

下一篇:201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练习第七章(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