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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练习第五章(2)

2019-01-10 16:54来源:福建自考网
【前言】《国际私法》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点击查看201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练习第五章(2)

  第二节外国人在我国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在我国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从封建社会起,划分为几个不同的时期。
 
  1、合理待遇时期。——西汉延续到明末
 
  2、闭关锁国时期。——明末到鸦片战争爆发
 
  3、特权时期。——鸦片战争到新中国
 
  4、平等待遇时期。
 
  新中国废除了帝国主义列强强迫签订的各种不平等条约,中国人民开始和外国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国际经济,民事交往,真正进入了平等待遇时期。
 
  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1982年《宪法》第3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目前,外国人在我国能够进行民事活动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他们依法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有:
 
  (1)人身不可侵犯。中国法律保护外国人的人格尊严、姓名(或法人名称权)和名誉权等。
 
  (2)亲属权。外国人与我国公民以及外国人之间都可以在中国登记结婚或解除婚姻关系,而外国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收养中国儿童。
 
  (3)继承权。我国保护外国人对位于我国的遗产的继承权。
 
  (4)劳动权。我国除少数种类的工作不允许外国人从事外,外国人可以在我国从事各种社会劳动。
 
  (5)智力成果权。我国法律规定,一定条件下对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和发明、发现等智力成果权予以保护。
 
  (6)经营工商企业、开发自然资源和从事服务贸易的权利。
 
  (7)取得土地的长期租赁使用权。
 
  (8)司法保护权。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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