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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练习第六章(1)

2019-01-10 16:54来源:福建自考网
【前言】《国际私法》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点击查看201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练习第六章(1)

  第六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国籍冲突
 
  【概念】国籍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多选】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1判断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
 
  2指引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连接点)的一个重要因素;
 
  3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一种根据
 
  【单选】在解决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时,必须首先明确的是,一个人是否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只能依该国国籍法来判定。
 
  一国国籍法规定,凡本国人所生子女具有父母之国籍,这种规定属于国籍立法中的(B)A.出生地主义B.血统主义C.合并主义D.以上三项均不是
 
  【简答】什么是国籍?自然人国籍冲突解决的一般途径有哪些
 
  【单选】1、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国国籍又有外国国籍时,大都不问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国际上得通行做法是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
 
  2、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途径:
 
  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主要有三种做法:(1)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如果当事人同时取得两个以上国籍,则以住所所在地法为其本国法。(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这一做法既为许多学者所倡导,也为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所采纳。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
 
  【单选】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对于国籍消极冲突下如何确定本国法的问题,该《意见》第181条仅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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