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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练习第三章(3)

2019-01-09 17:19来源:福建自考网
【前言】《国际私法》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点击查看201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练习第三章(3)

  第四节识别
 
  【单选】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它包括密切相关的两个方面:一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正确地解释某一法律概念;二是依据该法律概念正确地判定特定事实的法律性质。
 
  【单选】识别冲突,是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卡恩和法国法学家巴丁相继【单选】识别是对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是法官援引冲突规范时应首先进行的一个步骤。
 
  【多选】识别的依据有哪些?
 
  1、法院地法说。由德国学者卡恩和法国学者巴丁首倡,
 
  【单选】识别问题一般依据法院地法
 
  【简答】主张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的理由主要有:
 
  1)法院国所制定的冲突规范是它的国内法,因而其冲突规范中所使用的名词或概念的含义,均只能依照受理案例的法院所属国家的国内法的同一概念或观点进行识别,否则便有损法院国的立法和司法主权。
 
  (2)法官依据自己最熟悉的本国法进行识别,简便易行。
 
  (3)识别既然是援引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在未进行识别前,外国法尚未获得适用的机会,因而除适用法院地法外,并没有其他的法律可供适用。
 
  2、准据法说。为法国的德帕涅和德国的沃尔夫所主张。他们认为,用来解决争议问题的准据法,也是对争议中的事实问题的性质进行定性和分类的依据。
 
  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为德国的拉贝尔和英国的贝克特等所主张。
 
  4、个案识别说。由前苏联学者隆茨和德国学者克格尔等人提出。
 
  5、功能识别说。德国学者纽豪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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