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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练习第三章(2)

2019-01-09 17:02来源:福建自考网
【前言】《国际私法》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点击查看201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练习第三章(2)

  第二节准据法表述公式和连接点
 
  【多选】常见的准据法表述公式有:
 
  (一)属人法
 
  【单选】大陆法国家多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为当事人的属人法,英美法国家多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为当事人的属人法。近年来,一些国家的立法尤其是国际公约已开始采用“惯常居所地法”作为当事人的属人法。法人的属人法主要为法人的国籍国法。
 
  (二)物之所在地法。
 
  (三)行为地法。
 
  【单选】(四)法院地法是最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
 
  (五)旗国法。
 
  (六)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七)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简述】连结点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答:连结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其法律意义表现在:
 
  (1)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将范围中所指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纽带或媒介。
 
  (2)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或合理的联系或隶属关系。
 
  第三节法律选择的方法
 
  【论述】法律选择的方法?
 
  1.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2.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
 
  4.依“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
 
  5.依案件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
 
  6.依有利于判决的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直决定法律的选择
 
  7.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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