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凡属合作办学机构的本科毕业生申请的学位证书均须由办学机构提供证明领取,办学机构负责领取需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学位通过学生名单(顺序先按专业再按准考证号排序并注明领取学位证书用);
(2)如有同意考生个人领取的需提供合作办学机构加盖单位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的介绍信及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本校考生的学位证书需由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前来办理。
3.领取时间:2018年9月17~18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发放。
地点:自考办(集诚楼A栋101室)胡老师
联系电话:0592-6180068
请各院校及考生妥善安排好领取时间。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