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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院】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4-05-29 22:09来源:泉州师院继续教育学院

泉州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闽教高〔1992〕0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正式学籍的专科起点升本科毕业生以及学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应届,或在修业年限内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内),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并达到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
(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四)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分为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及英语(英语专业为第二外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成人高等教育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修业期间或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免于学士学位英语课程考试:
①通过全国公共英语三级及以上等级考试(笔试)者。
②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者。
③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考试者。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者。
(二)在学期间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工作  
(一)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由校学位办组织命题和评卷,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考务工作。
(二)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报名时间为每年7月,考试在每年11月进行。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具备学校学士学位条件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提出申请,填写《泉州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继续教育学院逐个审核申请学位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将拟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名单。
(四)经在继续教育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校学位办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校学位办将经表决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福建省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  本细则经校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14届起实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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