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福建自考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考试资讯 >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提醒:请诚信考试、守法考试

2017-10-20 20:22来源: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将构成犯罪。2017年10月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10月21日-22日举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将于10月28日-29日举行。在考试中如有组织考试作弊或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与答案、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等行为,将受到刑法处罚。请广大考生和有关人员认真了解《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做到诚信考试、守法考试,不要实施下列考试违法犯罪行为,以免受到法律严惩,在自己人生上留下难以抹去的污点。
1.组织考试作弊或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
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
罪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罪名:代替考试罪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
【案例1】自学考试组织作弊和替考案件

2016年10月23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福州市某考点一监考员发现一名“考生”本人和准考证存根上的照片差别很大,有替考嫌疑,便向警方报案。经警方调查,该男子名叫万某,是由朋友陈某找来替考生考试的“枪手”,陈某答应事后给他150元。在民警追查之下,陈某很快到案自首。陈某交代,原考生因为工作关系无法参加此次考试,他只是想帮一把,在原考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他人替考,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2017年3月,台江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万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2】成人高考"替考"案件

2016年10月30日,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莆田某考点的监考老师在例行核查考生身份时,发现一名考生的样貌和准考证上的照片不大一致,有极大的替考嫌疑,便向警方报案。经警方调查,准妈妈邹某想通过成人高考提升学历,但又因怀孕身体不适无法赴考,便请闺蜜尤某、郑某、张某帮忙替考。邹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莆田警方也依照相关法律对其处予刑事拘留。2017年5月,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替考”案。法院经审理查明,邹某先后让其闺蜜郑某、张某、尤某代替其参加2016年福建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法院当庭宣判,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邹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尤某、郑某、张某罚金3000元。

 

上一篇:致全省自考考生的一封信

下一篇:福建省关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体系调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