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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专业(本科段)停止接纳新生报考的通知

2014-02-27 19:19来源: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律师专业(本科段)停止接纳新生报考的通知
闽考委〔2014〕3号
 
华侨大学,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精神,我省决定从2014年4月起停止接纳面向社会开考的律师专业(本科段)新生报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专业(基础科段)已于2013年1月起停止接纳新考生报考(闽考委〔2012〕9号);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2015年起不再安排专业课程考试; 2017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
二、律师(基础科段、本科段)专业需要继续学习的考生,可按照经全国考委法学类专业委员会审核的课程相互顶替办法(见附件)通过课程考试,并达到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选择按法律专业或律师专业毕业。
三、考生可从即日起选择转为报考法律专业,凡已经考试合格的律师专业课程成绩,均可按照附件的规定顶替法律专业的相应课程;申请毕业时,须符合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课程门数、总学分及毕业论文等要求。
四、考生如选择按律师专业现行考试计划毕业,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有效;从2015年起,须按照附件规定参加法律专业相应课程的考试,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达到全部的毕业要求。
五、考生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在申请毕业时不得重复使用。
六、请及时通知并指导该专业所有在籍考生在停考前安排好专业课与专业基础课的报考,并有计划地安排应考课程考试进度。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与法律专业部分课程相互顶替表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014年2月21日
附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与法律专业部分课程相互顶替表
律师专业(基础科段) 法律专业(基础科段)

备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5677 法理学 7 05677 法理学 7  
2 05679 宪法学 4 05679 宪法学 4  
3 00917 民法原理与实务 7 00242 民法学 7  
4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5 00919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7 00245 刑法学 7  
6 00920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00260 刑事诉讼法学 4  
7 00922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6 00244 经济法概论 6  
8 0092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7 00261 行政法学 5  
9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00247 国际法 6  
10 00921 商法原理与实务 6 00223 中国法制史 5 二选一
04729 大学语文 4
 
说明:通过“商法原理与实务”课程的考生,可选择顶替“中国法制史”或“大学语文”课程。
 
律师专业(本科段) 法律专业(本科段)

备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2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3 00230 合同法 5 00230 合同法 5  
4 00249 国际私法 4 00249 国际私法 4  
5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6 00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4 05680 婚姻家庭法 3  
7 00247 国际法 6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8 00229 证据法学 6   任意三门选考课    
9 00224 律师执业概论 5
10 00993 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 3
11 00925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3 0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律师专业二选一课程
00926 司法鉴定概论 4
 
说明:1.通过“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或“司法鉴定概论”课程的考生,可顶替“公证与律师制度”课程。
2.通过“证据法学”、“律师执业概论”或“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课程的考生,可顶替法律专业的选考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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