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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练习第七章(3)

2019-01-09 18:28来源:福建自考网
【前言】《国际私法》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点击查看201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练习第七章(3)

  第三节法人属人法和內国的外国人法的适用
 
  法人属人法,一般主张是决定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即确定法人身份、构成和法律地位的法律。法人属人法主要采法人国籍国法说。
 
  英格兰法是以成立地作为确定国籍的标准的。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也采用此标准。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原则上也采用此立场。但有例外。
 
  1992年《罗马尼亚国际私法》采用营业所在何国即具何国国籍的标准。
 
  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规定法人属人法为法人登记国法,如果法人按几个国家的法律进行登记,或依其主事务所所在地法无需登记,其属人法乃其设立章程所指定主事务所所在地国法;如依设立法人的章程法人并无主事务所,或有几个主事务所,并且未依任何国家的法律进行登记,其属人法为管理中心所在地法。
 
  1968年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相互承认公司和法人团体的公约》采用标准法说和法定注册事务所所在地国双重标准。
 
  【单选】中国目前对外国法人采(注册登记地为)定其国籍的标准,并以该国法律为其属人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多选】法人属人法主要适用于以下事项(1)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2)法人的权利能力。(3)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4)法人的解散。(5)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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