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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福建自考《合同法》重点考点(五)

2018-12-20 18:13来源:福建自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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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42、保证人的资格:(1)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2)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作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3、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4、公司经理、董事违反《公司法》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5、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6、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其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期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47、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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